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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卜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278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卜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卜奎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78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奎凤,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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