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078号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孙黎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祁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崔宝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崔宝海,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上海亚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渊,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祁亚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崔宝海、上海亚灯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琮信光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