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首山镇春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289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辽阳县首山镇春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辽阳县首山镇春宇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89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首山镇春宇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龙胜家园小区幸福路6-1栋1-2层14号。

经营者:胡岩,业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县首山镇春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辽阳县首山镇春宇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