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50号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