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56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灶英,女,汉族,出生于1960年10月16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兴,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6月1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被告的女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灶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被告徐灶英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