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6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淞区小熊首领童装厂,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口广冶大厦702号。
经营者:闵权,男,汉族,1993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芦淞区小熊首领童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