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422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文昌街道珍玉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毛河村。
经营者:刘正玉,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桐城市文昌街道珍玉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文昌街道珍玉日用百货店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