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552号 原告:向家宏,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玉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卜功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家宏诉被告赣州市南康区玉象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向家宏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家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家宏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向家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