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知民初21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天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市东晶好客来便利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红旗路宁和家园北门**门面房(20区2丘22栋1层商铺10) 经营者:张翠英,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张翠英,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东晶好客来便利店、张翠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多缴纳的诉讼费1250元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