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58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永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53XH6J。
经营者:朱军,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