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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58号
案件名称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58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西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4839511A。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建丰村永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53XH6J。

经营者:朱军,男,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达尼电器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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