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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星与深圳市兴领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博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74号
案件名称苏晓星与深圳市兴领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博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晓星;深圳市兴领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博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74号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领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正中时代广场**23A0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C。

法定代表人:庄木兴。

被告:广州博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益友(国际)汽配用品展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Y。

法定代表人:刘绍平。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深圳市兴领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博星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6××××.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苏晓星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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