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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明水县7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94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明水县7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明水县7天时钟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2民初94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粤海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明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水县7天时钟宾馆。

住所地明水。

经营业主:王立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民,黑龙江贵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明水县7天时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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