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9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姿颐,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充县塞茗烟酒专卖店。
经营场所: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建设北路**。
经营者:何良忠。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充县塞茗烟酒专卖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充县塞茗烟酒专卖店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800元,退还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