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终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商博路****。
法定代表人:陈恩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淞南开发区枫庄路iv> 法定代表人:杨永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航,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辉(苏州)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麦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