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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158号
案件名称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键麟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新安新村工业区**楼102。

法定代表人:赵海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龙通路******法定代表人:杜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键麟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楼**/div>法定代表人:李顺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键麟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诉人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键麟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7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根据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同意,由其负担。

广州嘉麟兴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退回6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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