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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9民初7382号
案件名称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9民初7382号原告: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知一镇向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G。

法定代表人:齐凤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牛栏前大厦**A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D。

法定代表人:蒋明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华,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勇,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伟和被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芳华、杨武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品牌授权合同》已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签订了《品牌授权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注册登记的第30类第6547561号“盖亚农场”商标许可被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该合同系原告母公司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的附属合同。

因《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作为附属合同的《品牌授权合同》亦相应解除。

从合同内容看,《品牌授权合同》不仅是《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的附属合同、从合同,而且是包销协议的一体合同,是包销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包销协议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解除,品牌授权合同被告没有任何对价,从该合同的签署目的,双方对该协议的真实理解、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以及已生效判决的认定等各个纬度考量,作为不可分割的一体合同应当与包销协议同时解除。

原告已经将上述商标转让给第三方,但被告却仍以已经解除的《品牌授权合同》恶意投诉商标权利人,不断干扰商标权利人正常使用“盖亚农场”商标和正常的经营活动,从而给原告造成极大损失和困扰。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主张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1、《品牌授权合同》与《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报销协议》并非法定的主从合同关系,《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报销协议》的解除并不必然导致《品牌授权合同》随之解除。

《品牌授权合同》与《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报销协议》属于不同法人主体之间签订的不同合同,在不同主体之间完全可以独立履行;

2、本案中《品牌授权合同》不并具备法定或者约定解除的事由,原告要求确认《品牌授权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3、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纯属恶意,且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

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完全是为了配合其关联性公司和雅堂产业公司、和雅堂食品公司等侵权主体逃避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具有恶意性。

本案《品牌授权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并未届满而且并不存在合同双方约定提前终止或者解除的事由。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以黑龙江东北大有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大公司)为股东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大公司与被告自2012年起已开始进行业务合作,推广经营“盖亚农场”品牌。

2015年3月13日,东北大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约定东北大公司将“盖亚农场”品牌授权给被告使用,授权使用期限为8年,而被告对东北大公司的有机大米产品进行包销。

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关具体约定。

同时在该协议中,确认协议的“甲方”(即东北大公司)是指东北大公司及其关联控股企业,其中包括“盖亚农场”的品牌持有人。

还约定,品牌的授权协议由品牌持有人与被告单独签署,该协议与本协议是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同时签署、生效。

而上述《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中所约定的“盖亚农场”品牌持有人,即为原告。

“盖亚农场”商标由原告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商标注册证为第6547561号。

上述协议签订的同一天,原、被告依协议的约定,也签订了《品牌授权合同》,约定原告将“盖亚农场”商标许可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

在上述《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履行过程中,东北大公司与被告产生纠纷。

被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东北大公司继续履行《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等诉讼请求。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东北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确认该协议已经解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其中确认该协议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

被告与东北大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粤03民终15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品牌授权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签订了《品牌授权合同》,以及东北大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的事实并无异议。

双方在本案中的分歧在于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同》的效力,是否因上述《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的解除而受影响。

认定上述两协议或合同的关系,则应根据其具体内容予以判断。

首先,根据东北大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的内容,明确了该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东北大公司与被告公司,还包括了“盖亚农场”的品牌持有人、双方关联控股企业。

而原告系东北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为“盖亚农场”商标的权利人,依该约定,原告应属于该协议的合同当事人。

其次,该协议关于“盖亚农场”品牌的授权方式上,约定由品牌持有人与被告单独签署。

因此原告作为“盖亚农场”商标的权利人与被告签订《品牌授权合同》的行为,属于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

由于《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已经解除,则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因此作为该协议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品牌授权合同》亦不应再继续履行。

第三,该协议对于品牌持有人与被告另行签订的授权协议的性质,明确约定为属于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二者同时签署和生效。

证明了原、被告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同》属于东北大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的一部分,不具备独立性。

综上所述,原、被告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同》是双方为履行《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且该合同内容同时作为《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的一部分,则其效力自然不能脱离《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而单独认定。

在东北大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作及产品包销协议》已经确认解除的情况下,作为其内容一部分的《品牌授权合同》亦应一并认定已经解除。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品牌授权合同》已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鸡西金源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品牌授权合同》于2016年1月25日解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晖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晓婷(兼)书记员 张  云  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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