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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181执645号
案件名称丰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丰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181执645号被执行人:丰彬,男,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经营,住江苏省丹阳市,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苏11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丰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款被执行人已预交十万元,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追缴剩余罚金三十五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1年1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保险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丰彬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汽车,本院对该车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3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1181刑初276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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