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我连副食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梧桐路福苑佳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03MA4M4BA34D。
经营者:阳时香,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8)湘1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我连副食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9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我连副食商行自动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