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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986号
案件名称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86号原告: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邓一波。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万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后原告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商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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