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4957号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67124503L。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宗庆,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宗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