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刑初272号 被告人游素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冀0183行初72号刑事判决书。
先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中“情节特别严重”更正为:情节严重。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刑初272号 被告人游素珍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冀0183行初72号刑事判决书。
先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中“情节特别严重”更正为: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