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7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桑区港口乐买佳时尚生活网超,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区港口街镇粮油厂门**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1MA3876FY88。
经营者:叶斌。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桑区港口乐买佳时尚生活网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