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304号原告:李铁军,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义安社区影帝艺术照相馆,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六纬路17门-5号。
经营者:金春玉,女,1954年4月28日出生,朝鲜族,系个体业主,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李铁军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义安社区影帝艺术照相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铁军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同时变更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得含有“影帝”等侵权表示字样,停止一切足以误导消费者的混淆行为;
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辽宁省级报刊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铁军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铁军承担,原告李铁军预交案件受理费313元,扣除原告李铁军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李铁军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