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51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孟英,女,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英丽,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福,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齐孟英、齐英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 —2— 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