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435号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
法定代表人:詹绍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美莱临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剡江越园****div>法定代表人:郑怀玉。
被告:郑怀玉,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周海燕,浙江麦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美莱临中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怀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原告浙江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