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9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丝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新丰华五金装饰店,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省司马庙型材市场C区4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360104L56285810L。
经营者:刘亮,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新丰华五金装饰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