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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民终487号
案件名称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广铨,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区广铨,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媛(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史佩嬿,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广铨、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宝好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米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玛公司)、上海童歌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歌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创力公司以与区广铨、宝宝好公司、米玛公司、童歌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创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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