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20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住河南省************。
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江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汉族,住广州市*************。
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江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