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胜县沿口镇衣世界服装批发城,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清平街。
经营者:刘威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粤财大厦**。
法定代表人:尹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胜县沿口镇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因与被上诉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6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胜县沿口镇衣世界服装批发城以其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胜县沿口镇衣世界服装批发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胜县沿口镇衣世界服装批发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武胜县沿口镇衣世界服装批发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