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068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住所地湖州市。
经营者:白薇薇。
被告:范传利,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范传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范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