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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1068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范传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0689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住所地湖州市。

经营者:白薇薇。

被告:范传利,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范传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菲梵制衣厂、范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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