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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46号
案件名称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塘汛镇南街**。

经营者:赵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绵阳市经开区邻里乐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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