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2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2区53幢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尹香兰。
被告:尹香兰,女,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冶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义乌优垣进出口有限公司、尹香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3元(已减半),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