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491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万博二路**万博商务区万达商业广场******iv>法定代表人:李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倩,女,1989年8月8日出生,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