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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9民初5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乌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民初5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11802958Q。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6218443459。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乌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902MA0NB14U15. 经营者:佟晴晴。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四川丰坛酒业有限公司、乌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之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775元退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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