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694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梦,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夏邑县。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6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孟梦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26401.00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未受偿26401.00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津0116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