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91民初9448号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捷暖百货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中二路**101。
经营者:陈海山,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捷暖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研发与制作《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多年,注册并使用第17394845号“”注册商标,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玩具套装,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7394845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被告辩称:案涉产品通过网上购买有合法来源,且购入数量少价格低;
被告无侵权故意,只是普通零售经营,并无辨别是否侵权的能力;
原告未举证因侵权行为的实际损失,且被告获利甚微,如确需赔偿仅需按照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获利情况赔偿,原告请求数额过高;
公证存在瑕疵。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第17394845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包括:玩具、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8年3月7日至2028年3月6日。
原告提交(2019)夏鹭证内字第75165号公证书内容显示:2019年9月17日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委托代理人吴某到被告处购买“Poli”玩具一盒,并微信支付被告25元。
公证人员对所购玩具外包装及玩具等进行拍摄后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案涉商品,内容与公证书附件一致,外包装上有“”图案。
另提交网页截图等拟证明《变形警车珀利》已在各大视频平台公开发表,其产品也在网购平台进行销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
被告表示:产品一般10元左右进货,利润10元左右。
由于时间过长已无法提供进货单,目前也无销售该类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为设立于韩国的法人,其以被告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本案著作权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系第17394845号商标的注册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均一致。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玩具图案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销售侵害案涉商标权产品,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对供货商是否有权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授权资料进行审查,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未对被告尚有库存侵权商品进行举证,故对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原告未举证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情况等,考虑原告为维权确实支出合理开支、被告经营类型、范围、规模、获利情况等,且案涉产品有其余侵权行为另案起诉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各项费用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捷暖百货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第173948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捷暖百货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261元,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捷暖百货店负担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ROIVISUALCo,Ltd(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捷暖百货店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