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555号
案件名称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果牛饮品店;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555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果牛饮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经营者:陈某某。

被告: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骏伟。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果牛饮品店、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