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555号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果牛饮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
经营者:陈某某。
被告: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骏伟。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果牛饮品店、上海味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