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210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杨庄镇某某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沂水县杨庄镇。
经营者:杨某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杨庄镇某某百货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受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