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323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芒迪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div>法定代表人:郑浩。
被告: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镇金山村张家窑屯v>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北京芒迪科技有限公司、五常市田稻翁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