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0929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爱玲,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蔡伟波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亿美实业有限公司1号展览厅1号首层,注册号440********4340。
经营者:蔡伟波。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蔡伟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受理费),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