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747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李志军特产店,,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铜锣湾广场国际购物中心南侧+**商铺经营者:李志军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李志军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含合理开支)2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8月17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