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196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营业执照注册编号:211-87-50168。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点凡饰品店,住,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前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37UGKOA。
经营者:黄修河。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点凡饰品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