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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普洛瓦电气厂、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847号
案件名称温州普洛瓦电气厂、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普洛瓦电气厂;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普洛瓦电气厂。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七四村。

法定代表人:王靖聪,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光大居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梁锡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温州普洛瓦电气厂(以下简称普洛瓦厂)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福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洛瓦厂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是根据现有技术改进制造的,现有技术是美国的一篇专利文献,公告号为US2011108403A1,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故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驳回福田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现有技术是指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普洛瓦厂提交的现有技术为公告号为US2011108403A1的美国专利文献。

经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将压块与滑块分开设置,在固定座设有复位组件安装孔及滑块安装孔,压块上设置限位扣部与复位组件安装孔活动连接,滑块设有导向支脚与滑块安装孔活动连接,即滑块与压块均独立连接于固定座;

而US2011108403A1专利文献所载技术方案缺少压块、复位组件安装孔等技术特征,其具备滑块和压块功能的部件是一体设置。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US2011108403A1专利文献所载技术特征具有较大区别,同时普洛瓦厂、天猫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普洛瓦厂、天猫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普洛瓦厂二审上诉时,并未将现有技术抗辩作为理由,二审法院亦未对普洛瓦厂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在此情形下,普洛瓦厂将现有技术抗辩作为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普洛瓦电气厂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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