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3534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雁妆护肤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南天社区红荔路**园岭大厦201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经营者:许先强,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雁妆护肤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