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207号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1(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L8E42。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银来,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倩,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今腾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大街**迪臣世纪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397868894R。
法定代表人:翟长更。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今腾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开封市今腾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