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4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涛,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张店竹美化妆品商行经营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宇辉,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涛之夫。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计374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