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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万年县立家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11民初495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万年县立家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年县立家艺术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495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楼**F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3016080K。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勇,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万年县立家艺术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梓埠镇中心小学东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9MA38WEEX1Q。

经营者:方立家。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年县立家艺术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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