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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官爱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280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官爱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官爱金;夏贤信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民初1280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爱金,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兴华(系官爱金儿子),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官爱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贤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被告官爱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兴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贤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83031××××.8“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库存。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夏贤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汽车香水风扇(悟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4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31××××.8。

2019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不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涉案专利稳定。

涉案专利设计新颖巧妙、美观实用,一经推广,市场销量一路攀升,广获好评,深受消费者喜爱。

随后,市场上出现大量仿冒产品,迅速挤占市场,给夏贤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9年6月29日,夏贤信在淘宝平台从官爱金经营的“绝盖恋车品”处购得孙悟空车载香水风扇1个。

经比对,涉案产品的设计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同,侵害了夏贤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为维护夏贤信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官爱金辩称,1.涉案产品有两种销售模式。

其一,从上家进货后再发送给买家。

这种方式系从阿里巴巴平台上销量排名前几的商家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进货,在进货时,上家提供了一张涉案产品设计灵感图,让官爱金认为涉案产品是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原创设计及生产,且上家表示涉案产品可以上架售卖。

涉案产品售价24.21元,进货价12元每个,快递费6元,包装盒0.5元,10根香薰芯4元,另外,还有通过抖音短视频APP推广的佣金每单7.26元,实际上是处于亏损状态。

其二,通过上家直接发货给买家。

2019年1月9日,由于自己发货成本较高,官爱金以每单20.5元的价格(包含快递费、包装盒费用)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广佳福汽车用品商行购买并由其直接发货,但扣除推广佣金,还是处于亏损状态。

故在2019年1月13日将推广佣金改为每单0.36元,每单毛利才有3.35元。

涉案产品是官爱金直接发货的,则涉案产品的来源是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

2.官爱金能够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销售时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且涉案产品已经不再销售,故应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3.夏贤信索赔金额明显不合理,4.夏贤信的起诉从发现侵权产品到起诉相隔将近一年,并没有事先与官爱金协商解决,追溯源头,初衷不是为了保护专利权,而具有不当敛财的主观恶意。

综上,请求驳回夏贤信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夏贤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汽车香水风扇(悟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4月1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31××××.8。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6月24日,厦门飞想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燕琳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称,该公司受托代为处理夏贤信的相关维权事务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6月29日,黄燕琳在公证处公证员周某工作人员熊芳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360安全浏览器,清除历史记录,在地址栏输入“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

spm=a230r.1.14.30.61e4333br6LRXL&id=581994775091&ns=1&abbucket=7#detail”并登录,选择购买颜色分类为“升级版(金衣版)送1根香薰芯”的“孙悟空车载香水汽车空调出风口风扇车内齐天大圣饰品摆件网红猴子”产品一件。

2.查看订单详情及“绝盖恋车品”的店铺信息。

上述操作过程出现的页面通过截图方式粘贴至word文档打印。

2019年7月1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申通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3715266868708),经周某熊芳查验,上述邮包包装完整。

2019年7月10日,黄燕琳在周某熊芳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行为:1.对上述邮包现状、快递详情单及邮包内商品进行拍照,随后由周某熊芳对上述商品进行密封并拍照,密封后交由黄燕琳保管;

2.黄燕琳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平台,查看订单信息及物流信息,相应页面截图保存至word文档打印。

2019年1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8758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实。

公证书显示卖家昵称为官爱金,发货地址信息包含“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山中豪园351200官兴华139××××9465”。

诉讼中,经确认封存完整后,本院对夏贤信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予以拆封,拆开后的产品是一个孙悟空形象的车载香水风扇,官爱金确认该产品系其销售。

另,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当场使用法院可连接外网的电脑查看官爱金开设的“绝盖恋车品”淘宝网店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以及通过官兴华阿里巴巴账户向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进货的情况。

双方确认涉案产品的链接下显示的2020年5月27日的销量为3463件,分多次从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进货数量共计1450件,进货价格12元,销售价格在24元左右。

其中,涉案产品在2020年5月27日显示的库存有528件。

本院认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出具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夏贤信是专利号为ZL20183031××××.8的“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夏贤信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官爱金销售、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涉案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三、如果构成侵权,官爱金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及图案组合。

将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外观均是孙悟空形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二者的形状、轮廓基本相同。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1.涉案产品风扇处的螺帽为多面体,而涉案专利的风扇处螺帽为光滑的半球体;

2.涉案产品背部挂件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同;

3.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底部孔洞数量及排列略有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涉案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细节部分的不同,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无法辨别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异,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使用法院可连接外网电脑查看的官爱金开设的“绝盖恋车品”淘宝网店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以及通过官兴华阿里巴巴账户向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进货的情况,涉案产品对应的销售链接下对应有七种选择(通过购买数量、颜色以及赠送物品数量进行划分),显示的销量共3463件,通过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进货的共有1450件。

至于销量与进货之间的差距,官爱金辩称其还存在其他模式销售涉案产品,即通过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广佳福汽车用品商行购买并由该公司直接发货方式销售涉案产品。

本院认为,网络商家通过不同的进货渠道购买产品并通过自行发货或由上家直接发货的形式进行销售,符合商业惯例,故本院对官爱金关于涉案产品系从广州市越秀区齐际五金商行进货后销售的辩称予以采信。

另,没有证据显示官爱金存在明知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仍进行销售的主观故意,故官爱金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之三。

官爱金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夏贤信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并应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至于赔偿,由于缺乏证据证明官爱金在销售涉案产品时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且其可以提供涉案产品合法来源,故其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夏贤信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酌定官爱金向夏贤信支付合理费用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官爱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夏贤信“汽车香水风扇(悟空)”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31××××.8)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官爱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贤信支付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夏贤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1000元,被告官爱金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琦 书 记 员 刘 莉 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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