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624刑初164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阿快,别名陈保国,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炜峰,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明治,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诏安县,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于2O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永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诏安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二部刑诉(202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阿快、沈明治、李永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沈文贞,检察官助理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阿快及其辩护人高炜峰、被告人沈明治、被告人李永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9月份,沈某2(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阿快、被告人沈明治三人商量合作制造假冒香烟标识,沈某2分别允诺给陈阿快、沈明治各一成股份。
沈某2负责提供制造假冒卷烟标识的机器、货源和师傅,并让陈阿快先找可以用来制假的地方,陈阿快找到被告人李永光,让李永光帮忙找一个隐蔽地方用来制造假冒卷烟标识。
李永光在诏安县××乡××村找到沈某1废弃的养鹅场,并带陈阿快和沈明治到场确认。
沈某2雇佣陈某(另案处理)出面与沈某1签订租地协议,李永光在租地协议书签字担保并带陈某申请用电。
租完地后,陈阿快负责在土地上搭盖简易棚寮等场地建设,并经沈某2同意后雇佣李永光给该养鹅场煮饭。
沈明治负责制假场地内的协调和后勤工作,有时让陈阿快到车站拿广东寄来的工具。
沈某2联系来的“小胖”等人则在该养鹅场安装、操作机器,生产假冒卷烟标识。
2019年11月4日该制假窝点被诏安县公安机关查获。
现场扣押钓鱼台(84mm)成品内盒标识126000张、钓鱼台(84mm)半成品外盒标识12000张、黄鹤楼(硬1916)半成品内盒标识234000张,贵烟半成品内盒标识100800张。
四开单色胶印机(04型)1台、手压压痕切线机1台、全自动晒板机1台、烤箱(土制)1台。
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沈明治向民警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永光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阿快、被告人沈明治、被告人李永光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三种品牌卷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126000件,未遂34680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沈明治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光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阿快、沈明治、李永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陈阿快、被告人沈明治在共同犯罪中,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阿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沈明治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李永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阿快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阿快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且在本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请求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沈明治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永光的供述与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9月份,沈某2(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阿快、被告人沈明治三人商量合作制造假冒香烟标识,沈某2分别允诺给陈阿快、沈明治各一成股份。
沈某2负责提供制造假冒卷烟标识的机器、货源和师傅,并让陈阿快先找可以用来制假的地方,陈阿快找到被告人李永光,让李光帮忙找一个隐蔽地方用来制造假冒卷烟标识。
李永光在诏安县××乡××村找到沈某1废弃的养鹅场,并带陈阿快和沈明治到场确认。
沈某2雇佣陈某(另案处理)出面与沈某1签订租地协议,李永光在租地协议书上签字担保并带陈某申请用电。
租完地后,陈阿快负责在土地上搭盖简易棚寮等场地建设,并经沈某2同意后雇佣李永光给该养鹅场煮饭。
沈明治负责制假场地内的协调和后勤工作,有时让陈阿快到车站拿广东寄来的工具。
沈某2联系来的“小胖”等人则在该养鹅场安装、操作机器,生产假冒卷烟标识。
2019年11月4日该制假窝点被诏安县公安机关查获。
现场扣押钓鱼台(84mm)成品内盒标识126000张、钓鱼台(84mm)半成品外盒标识12000张、黄鹤楼(硬1916)半成品内盒标识234000张,贵烟半成品内盒标识100800张。
四开单色胶印机(04型)1台、手压压痕切线机1台、全自动晒板机1台、烤箱(土制)1台。
经鉴定,上述卷烟商标标识均为假冒。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阿快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沈明治被抓获归案。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永光主动到诏安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沈明治向诏安县公安局称在××镇××村“××××”斜对面的一处养鹅场里面有一处制造假烟标识的窝点,并向经办民警提供了该窝点的草图。
诏安县公安局根据被告人沈明治提供的线索,在上述地点查获一制假窝点,并对涉及的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沈某某、沈某某予以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
本案审理期间,诏安县看守所出具鉴定书认为被告人沈明治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明治、李永光分别向本院预缴纳罚金15000元和10000元。
经诏安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永光可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阿快、沈明治、李永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假冒商标标识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耕地出租协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功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诏安县看守所出具的在押人员评审鉴定表、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贵州中烟工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罚金收款票据、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书证、证人沈某1的证言、同案人沈某2、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阿快、被告人沈明治、被告人李永光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三种品牌卷烟商标标识,其中既遂126000件,未遂346800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
涉案扣押的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及制假设备四开单色胶印机(04型)1台、手压压痕切线机1台、全自动晒板机1台、烤箱(土制)1台应予没收。
被告人陈阿快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阿快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沈明治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沈明治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明治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沈明治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光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永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李永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各被告人予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永光必须接受社区矫正。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建议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陈阿快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沈明治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李永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涉案扣押的钓鱼台(84mm)成品内盒标识126000张、钓鱼台(84mm)半成品外盒标识12000张、黄鹤楼(硬1916)半成品内盒标识234000张,贵烟半成品内盒标识100800张及四开单色胶印机(04型)1台、手压压痕切线机1台、全自动晒板机1台、烤箱(土制)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诏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廷学 审 判 员 张玲玲 人民陪审员 沈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沈 毅 书 记 员 沈斌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