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4643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01-3负责人:李飞。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四川经贸大厦负****/div>法定代表人:陈琳。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